枚举解惑vol5反垄断、税收财政等考点,考研真题示例

??以近几年考研真题来看,经济法涵盖范围基本涉及财政法、金融法与反垄断法,而这几个章节也是经济法当中的重点内容。

?一方面,财税金融法是经济法研究的永恒重点,已无需赘言。另一方面,传统经济法的观念中一直认为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开端与主体,是“经济法的基石”,虽然人民大学史际春教授认为在我国财政法才是经济法的“龙头法”,但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等竞争法类别法律的修订和颁布,人大经济法教研室对于竞争法的重视仍不可忽视;除此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人民大学经济法研究中也十分重要。

以上这几部分,是经济法体系中相对重要的部分,而相对而言,审计法、会计法、规划法等内容在考研过程中进行考察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小。所以在学习过程中要有的放矢,有所侧重不要进行撒胡椒面式的平均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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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接着对人大法学考研(经济法)真题进行解读,选取了2018年考试真题。真题内容-解题思路-思维拓展-参考答案,内容均摘取自法儒笔记,可收藏复习使用。上一期:2016/2017年真题–枚举解惑|vol3:重考点覆盖范围,以考研真题为例,内容-解题思路-拓展-答案示例 (全文干货,可收藏)?

(2018年考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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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题?

● ?材料分析题材料:携程app 在订酒店和机票时会捆绑销售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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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1.反垄断法是否禁止携程这种捆绑销售的行为?为什么?禁止此类不合理搭售。理由是携程与去哪儿2015 年合并之后,其在线旅游市场份额合计接近70%。按照《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携程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按照《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携程这种捆绑销售的行为属于“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 ??【问题】

?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禁止?为什么?该问题需分情况辩证思考,应注意《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的最新修改及法律适用原则(2017 年11 月4 日修订,2018 年1 月1 日生效)。其一,考虑到事件发生于新法生效之前,遵循法不溯及既往之原则,应适用旧法;其二,该行为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旧法所禁止,其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理由与问题一相同;其三,因搭售属于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斥竞争、追求垄断利润的垄断行为,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法为与反垄断法相互协调而删除了关于搭售行为的规定。其四,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多调整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法律关系,如违法竞争秩序或商业道德等,这也是新法修订删改搭售行为的根本原因,正所谓正本清源。● ??【问题】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禁止?为什么?该行为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选择权和知情权,为消法所禁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 ?第二题

●?论述题

税收法治的突出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参考】按照逐步解释的方法层层论述,即税收法治——突出问题——解决对策。● ??【答题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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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法治的基本内涵在现代国家,法治是一国政府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税收法治是指依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通过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和税收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税收法律制度的创建,使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税收行为纳入现代法治轨道,从而实现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的良性社会秩序状态,它是法治国家基本原则在税收领域的表现与运用。其基本内涵包括:1.税收活动要体现法治理念,即税法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征税人还是纳税人,都必须尊重税法的权威。2.税收法治的核心是在保障国家行使其税收权力的同时,限制国家的任意征税权,有效保障公民权利。3.税收法治既包含了什么是“值得尊重的好税法”的实体价值判断,也包含了对如何制订和执行“值得尊重的好税法”的原则和程序要求的形式价值。4.税收法治要求税收活动达到税收立法科学、合理、合乎程序;税收执法严格、规范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税收司法客观、公正的状态。因此,税收法治要求不断健全和完善税收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程序和法律实施机制,形成科学完备、法治为基的税收治理体系,从而使我国的税收制度体系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管用,并不断提高运用税收法治体系有效实施税收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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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税收法治中的突出问题税收法治是税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法治现代化是税收现代化的基础。但是,当前我国的税收法制仍不完备,依法治税仍存在较多的薄弱环节,税收法治建设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一)税收立法明显滞后1.授权立法、行政主导的立法模式损害税法权威。目前,我国除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和税收征管法外,其他税法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且绝大部分是国务院将具体工作任务安排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来完成的。行政机关成了规定税收要素的主体,这种状况在法治环境和法治精神日益成熟的情况下,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弊端:

?(1)效率往往凌驾于公平之上。在立法过程中,税收法律内容往往没有经过充分的讨论,行政部门对纳税人的意见如何在法律中体现以及体现多少等问题可以自行把握,所以会较多地考虑自身的行政便利度,而在一定程度上牺牲税收的公平价值而追求效率价值。

?(2)税收立法程序简单。授权立法的范围不明、条款不规范、监督制度不完善等,往往导致税收立法程序相对简单,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事实上,我国的利息税、股票交易印花税、燃油税等税的开征,无不由行政部门发动。而税收的核心要素——税率的调整,特别是证券印花税等税率的调整,往往由行政部门单方面决定。

?(3)税法的法律级次低。形成的包括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大量部门规章在内的税法体系虽然完整,但法律级次低,极大地影响了税法的权威性。《立法法》第11 条规定,“授权立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的暂行条例已经“暂行”了十多年甚至二十多年仍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存在,也是对《立法法》精神的违背。这种行政主导型的立法模式,实际上是税收治理中立法权的错位,容易导致公众权益受到行政权力的侵害。?

?2.民众意志被忽视、民生赤字问题较为突出。

?行政主导的立法模式不仅导致了立法形式与过程上的问题,还使税收工作的可治理性受到损害。

?(1)税收立法全过程中纳税人参与难度大、参与程度低,而授权以及转授权立法的情况,使民众在税收立法过程中的参意愿和参与度进一步被降低,税收立法对公众意志的体现不足,从而影响了税法的公信力。税法公信力被削弱,在政府公信力不足的大环境下,进一步影响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税务部门的治理合法性。

?(2)长期以来,国家发展战略重心在于发展经济,导致税收社职能的发挥需要让位于税收财政职能和经济职能的发挥,表现在税收法律方面,就是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税收法律不尽完善或处于空白,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和实现不足。比如,个人所得税在调节居民收入、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还未得到有效发挥,遗产税、环税、物业税、社会保障税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目前仍然处于空白,宪法中缺乏对纳税人权利的明确表述,纳税人的意见未引起立法者的充分重视。

?3.税收法律体系结构不完善、与相关法律脱节问题明显。

?(1)税收立法仍存在较多空白。许多重要的税收领域,如税务违章处罚、税式支出、税务代理、纳税人权利保护等还未制定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而且,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十分庞杂,却没有统帅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的税收基本法,不利于实现税法体系的系统化、规范化。

?(2)税法与相关法律存在明显脱节。主要表现在:一是《宪法》第56 条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而对税收的开、征、停、减、免以及公平税负等却未予以规定。二是税法与行政法之间存在矛盾。例如,现行税务行政处罚规定,有的是在没有税收立法权的机关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有的是在不享有税收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或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设定的,与《行政处罚法》第9 条、第10 条、第11 条规定不一致。三是税法与民事诉讼法不协调。税收诉讼可依照《行政诉讼法》来进行,而绝大多数税收诉讼都涉及税收债务问题,其实质是要确定税收债务是否存在。?

?(二)税收执法存在较多风险和问题1.税收法定原则执行不到位。

?(1)各级政府给税务部门下达“税收任务”,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而且,政府往往为保财政支出,不顾经济税源,给税收任务层层加码,往往使得经济税源丰厚的地区,只以完成税收计划为工作目标,人为地留税不征;而经济税源较为贫乏,完成税收任务难度大的地区,税务部门却要千方百计地增加税收收入甚至收“过头税”,这种现象的存在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

?(2)地方政府过多的介入经济,干预税收工作。比如,有的地方政府为扩大招商引资吸引力和推进企业改制,越权制定超出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的为拯救楼市,出台了免除购房契税,甚至在财政上给予购房者补贴的优惠政策;有的以改善环境为由,对重点企业挂牌保护,不许进行税收检查,袒护其偷逃税、不如实申报纳税以及欠税不缴等行为。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仍然存在。

?(1)税收行政裁量权过大,执法存在随意性。税收违法行为罚与不罚、临界点企业收与不收、税款免与不免、该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该一般申报还是简易征收等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人员的主观判断。因此,越权、滥用权力与随意处罚的现象同时存在,有的收“人情税”、“关系税”,把个人行为凌驾于法律之上,致使该征的不征,该免的不免,该罚的不罚。有的擅自变通税法,改变法定的税基、税率、处罚标准。(2)重实体法、轻程序法。当前,税务干部队伍中较为普遍地存在程序合法意识不强、“重结果、轻程序”的倾向。在实际执法中,部分税务人员对规范程序不熟悉或是不在意,出现诸如文书未如期送达或送达不规范等问题。这一点在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两个规范出台实施后有所好转,但基层仍存在类似问题

?(3)基层税务人员综合型人才缺乏,税收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税收执法的水平。部分税务人员没有自觉加强学习,及时更新业务知识,导致在实际执法中出现适用政策错误、落实不到位甚至根本未执行等执法过错。3.税法体系庞杂分散增加了税收执法难度。

?以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为例,目前已出台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 号)、《关于中国银行从中银香港取得的股息所得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0 号)、《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 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 号)、《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第1 号)等项规定。目前这些文件的规定比较分散,个别文件之间还需要进一步衔接,基层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往往顾此失彼,进而引发执法问题。4.现行征管体系影响了执法质量和效率。

?(1)我国目前过于集中的分税制体系和过于统一的税收征管模式,使不同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水平乃至标准差异明显,税收社会综合治理水平较低,进而影响了税收行政执法效率。同样,不顾经济结构和税源结构、税收征管水平与公民纳税意识的差别,片面追求征管模式的统一,往往导致税源管理失控,征管质量不高,降低了税收行政执法效率。

?(2)执法手段的落后影响了税收行政执法的质量。现代电子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中运用水平还比较低,执法监控仍很大程度上沿袭传统的手工操作,规范性、统一性差,随意性大,控管能力弱,效率低,漏洞多,出现了税收管理松散,责任淡化、对纳税人情况不清、监管不力等问题。5.对税收执法的宣传和监督不到位。

?(1)对税收法规的宣传解读和税收业务的培训辅导不足。税收业务存在较强的专业性,加上政策更新快,纳税人往往难以及时正确办理涉税业务。特别是一些偏远落后地区,纳税人的税法知识水平普遍不高,涉税业务办理较为困难,客观上造成纳税人难以遵从税法规定。而由于涉及面广,培训辅导难度大,这些地区对出现税收违法的纳税人往往一罚了事,不利于税法遵从度的提高。

?(2)税收执法和税收行政的透明度不够。税务部门为了自身的行政便利,往往会选择保持一定的神秘性,而使纳税人难以便利地获得相关信息,因而也难以对税务人员进行有效地监督。?

?(三)税收司法运行机制存在明显不足1.税收强制执行和保全措施的刚性不强。

?从税收征管的实践看,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强制执行和税收保障措施十分困难。

?(1)通知银行暂停支付和扣缴税款面临困难,金融部门为自身利益,对暂停支付和扣缴税款很不情愿。(2)扣押、查封、拍卖很难操作。扣押、查封的往往集中在一些非生产用车辆,其价值通常与税款相差甚远。而且拍卖机构尚未健全,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必须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价值这一限定导致处理难上加难,形成扣押容易、处理难的局面,可能导致国家税款流失。2.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建设比较薄弱。

?根据法律规定,涉税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管辖,涉税案件普遍存在“立案难、结案难、执行难”等一系列问题。公安人员税收专业知识的缺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效果。税务司法保障体系从总体上看还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机构不健全、税务与公安和法院之间的关系有待于进一步理顺、查办涉税案件的一具体工作制度和程序尚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等方面。为有效地制裁、威慑违法犯罪、确保税收法律的刚性,我国税收司法改革应尽快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并与国际惯例接轨,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

?3.税务行政诉讼不适应专业化管理的要求。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专业性强,要求审判人员不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还必须熟悉各种税法。没有专门的税务法庭,则很难保证审判的公正、准确。同时,懂得税收法律制度的律师也是寥寥无几,致使税收司法结果的公平和公正性容易受到怀疑,难以从外部得到确认。?

三、税收法治问题的解决对策(一)严格遵循税收法定,树立正确的税收理念1.将税收法定原则作为宪法基本原则。税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征税必须取得人民的同意。纳税人征税同意的具体表现形式为税的课赋和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根据进行,没有法律的依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当前,除朝鲜等极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对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作了规定。我国也应在宪法中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明确表述,将税权划分的重大原则规定写进宪法中,从而有效制约并严禁擅自开征、停征、缓征、不征和越权减免税等行为。2.进一步强化税法基本原则。应确保在征税权力归属上,大家定、不强征、收支联;在税收负担分配上,无特权、普遍征、负担明。

?(1)税收公平原则。更加强调税收公平、收税公平和用税公平,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税收负担和用税上实行合理分配,禁止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的不合理差别。

?(2)民主商议原则。实行税收立法民主化,凡国家或政府拟对社会公民征税,应广泛进行民意测验,并由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3)实质征税原则。如果真实的纳税主体可以明晰,无论名义上的纳税人为谁,均应以该真实的纳税主体为纳税人。如果税收主体客观上已经存在,则无论该税收主体的存在是否合法,均应对其收税。(二)适应国际通行规则要求,完善和规范立法1.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

?通过制定税收基本法来细化宪法中规定的税收基本规范和原则,明确划分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的权限,科学界定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法律关系,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等,以此来规范税收基本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以宪法为根本指导、以税收基本法为基础、以税收各单行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为主体,配合以相关税法解释的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建立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税收职能作用的最大发挥。作为宪法精神的延伸,税收基本法能够实现税收法律体系与宪法之间更好的对接,切实贯彻税收法定义原则,为各项税收基本问题提供法律规范,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2.提高税收法律级次。

?我国目前普遍存在“有税无法”的现象,税法的法律级次不高,现行的很多税收政策都是通过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形式公布实施的,这种方式固然具有灵活性的优势,便于政策及时调整。但与国际通行规则不接轨,缺乏透明度、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当前,应将一些较为成熟和稳定的税收政策和规定,特别是一些已经施行了较长时期的暂行条例等税收政策,尽快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公布实施。同时,对于一些条文规定分散、杂乱的税收政策法规,如前文提到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应进行进一步的梳理整合,形成清晰明了的政策规定。对于那些需要灵活调整的政策,也应当在立法时予以明确授权,从而确保税法明确、规范、公开和可预见性。3.健全税收法律体系结构。

?(1)尽快制定税务机构组织法、纳税人权利保护法、税务违章处罚法、税务代理法、税务争讼法或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法等部门法,填补税收立法空白,对于规范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净化我国的税收执法环境,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减少税务行政争议,切实保护纳税人及其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2)应规范和限制税务机关的实体权力。不得通过税收规范性文件为税务机关授权,变相为自己设定审批等权力,或者为纳税人增设义务。减少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权力,对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明确适用条件,规范工作程序,公开办理结果,避免权力滥用。4.规范税收立法行为。

?按照国际通行规则中的统一性原则,经全国人大立法程序批准的有关法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必须统一实行,应制止地方越权制定税收政策的行为。同时,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税收立法听证制度、公示制度、评价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情民意反映等制度,使立法过程中能够更为广泛地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愿。对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要提前公布,便于税收政策公开透明,且不应溯及既往。

?(三)规范税收执法,提高执法透明度

?税务机关应当树立“征税人观念”,既要切实履行好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应收尽收的义务,又要依法运用好征税的权力,保证执法的公正性,维护税法的权威。1.健全完善税收执法体系。按照“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依法治税要求,以严格的法律制度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收的权威与利益。

?(1)完善税收计划体系。建议采取逐步弱化税收计划的办法,改指令性计划为指导性计划,弱化税收计划的刚性,根据区域经济税源结构分解落实并适时调整税收指导计划,建立并完善考核税收执法质量指标体系,强化税收行政执法的刚性。同时,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地方税体系,在科学界定各级政府事权分工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收支划分范围和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保障各级政府财政收支的基本平衡,为基层税务部门依法征税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建立税收管理质量体系。根据征收方式和业务流程的需要,科学设置机构,建立起上下协调一致、横向联系紧密、互相监督制约、运转高效有序的组织机构体系,进一步明确征、管、查各序列之间以及各序列内部的各个岗位和环节之间的岗位设定和职责划分,建立起一个科学、严密、高效的岗责监督制约和协作体系。2.提高税收执法的规范性、统一性。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是规范税收执法的重要保证。

?(1)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两个规范。将各地不同的税收征管方式尽量统一起来,并将征管中的每一个环节通过程序固定下来、按规则操作,是增强税收执法规范性、统一性的有效途径。应对两个规范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实现二者之间更好的对接,并保持规范的稳定性。同时,在细化出台单行的出口退税、税务稽查等工作规范时,应确保符合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规范的要求。

?(2)严禁各级税务机关越权执法,保障国内市场的统一和企业间的公平竞争。通过执法公示制度、执法检查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促进税收执法的统一、公正、公开。

?(3)针对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增强税收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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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资格认证制度,提高执法水平。3.加大税收执法力度。

?(1)增强税收执法刚性。严格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工作,积极拓宽涉税信息的获取渠道,强化涉税数据的分析应用,有效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加快税收管理电子化进程,增强对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方式的监控和管理能力,加对跨国公司和国际贸易的反避税力度,严格执行税收行政处罚和司法移送制度,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确保税收法律规范落实到位。

?(2)积极推行柔性执法。税收治理要求柔性执法,即:在执法中要以教育指导为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行政执法应当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应规范实施税务事先裁定,构建完善税务事先裁定程序,事先就纳税人所提交的待定事项该如何适用税法进行解释,从而提高纳税人税收政策适用的确定性。同时,也要明确,柔性执法针对的是执法手段,而不是对税收执法刚性的削弱。

?(3)缩减行政裁量权存在的制度空间。在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时,应将内容表述得更明确、精准,尽量予以细化。在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时,省级税务局应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行政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从机制上减少执法随意性。

?(4)着力提升信息管税水平。配套金税三期系统,进一步提升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中的运用水平。既要开展好已有系统的培训,深入挖掘现有系统的功能;又要针对纳税评估等重点工作,开发和完善管理平台,尽可能地减少手工操作所带来的随意性、低效率等问题,提升税收执法水平。

?(5)增强税收提高执法主体的法律素质,强化执法主体的依法行政观念。在依法治国大环境下,税务人员应树立牢固的依法行政观念,具体包括职权法定观念、法定职责观念、正当法律程序观念和尊重当事人程序权利观念。4.完善税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1)建立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这既是防止权力失衡和滥用的有效方法,也是净化税收执法环境的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税务机关内部监督检查制约机制,实行管理、检查和监督三分离制度,对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权和执法权进行有效的制约,规范税务行政行为。

?(2)建立健全税收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明确税收执法人员责任,解决过去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权力滥用,责任不清,奖惩不利等问题,防止和铲除税务干部执法不公及滋生腐败的土壤,从而净化税收执法环境。

?(3)建立和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下级税务部门具体执法行为和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情况的审查监督。应建立健全复议机构,严格按程序、按期限受理复议案件,并在税务行政复议全过程树立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公正地纠正内部执法行为的偏差,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税务司法机构,健全税务司法体系公正高效的司法是税收法治的坚强后盾。通过税收司法,可以有效打击涉税犯罪,并纠正税务机关的违法行政,起到监督作用。1.建立税务警察机构。借鉴国际上设立税警的经验以及国内海关的作法,抽调精通业务的税务稽查人员和精通法律的公安人员共同组成由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的税务警察队伍,并通过正规专业的培训,使税务警察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和处理紧急事态的能力,保证各级税务人员能够在一个安全稳定的法制环境中工作。2.成立税务专业法院(法庭)

?。西方国家如德国,通过设立税务专门法庭,联邦财税法院是最高税务机构,它共有19 个初级税务法庭,分布在全国16 个州。税务法庭的法官独立行使工作权力,不受任何组织及人员干扰。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应成立税务专业法院(法庭),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程序的指导,在行政管理上实行自主管理。税务专业法院与地方法院相比,没有专业知识的限制,其行政隶属上为独立的司法机构,不隶属于税务机关,完全独立于地方各级政府的管理和制约,便于税务法院独立执法,避免行政干预。由税务专业法院专门审理税务违法案件,能够有效增强税收司法的独立性和有效性。3.完善税务司法程序。

?完善税务征管程序,包括征收和检查程序、征管人员的回避制度等。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为纳税人行政复议权提供时间、地点和程序上的方便。建立税务审判程序,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税务法庭提请诉讼,进入审判程序。(五)推进社会综合治税,提升税收治理能力1.规范政府管税。

?(1)建立党政领导依法行政责任制。对少数领导继续搞地方保护主义,随意放宽税收政策,干扰税务机关执法的,要坚决查处,追究行政责任。对情节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不利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破坏国家税法行为的,要追究法律责任,从而促进政府行政职能的转变,为了使各级党政领导支持税收工作,防止各级政府干预正常的税收执法工作,应为税收执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2)政府部门应当树立“用税人观念”。政府部门必须科学合理地安排使用好税收,增加税款使用的透明度,用好税收,使社会成员享受到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共服务水平。2.加强部门配合。

?在努力争取地方政府支持的同时,积极与工商、物价、银行、经贸、海关以及公、检、法等部门协调合作,在各部门之间达成依法治税的共识。尽快实行税收信息与社会相关部门信息的联通与共享,以利于全方位的税源监控,提高社会整体协税能力,推进税收法治的进程。积极推进联合执法,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税收执法刚性,形成合力,更有效地做好行政执法工作。3.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作用。

?(1)充分发挥税务中介机构的作用。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是加强税收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规范税收秩序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应大力培育和规范发展中介组织,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税法宣传、降低税收征纳成本、规范征纳行为等方面的作用。这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2)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目前,税收行业相关的社会团体主要是税务部门主导的各级税务学会或者研究会,具有较强的行政性,着重于开展税收科学研究,在税收宣传、纳税辅导等方面的作用有所弱化。应积极培育和发展以税收服务、专家咨询等为主要职能的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在税收立法、执法和税法宣传全过程中的作用。

?(3)积极推进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零散税源数量庞大,单纯依靠税务部门的力量也难以实现到位的管理,税收贡献率低、占用征管资源多。税务部门应当积极推动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委托有关的部门、机构、组织进行代征、代管,提高零散税源管理的水平。4.加快建设全社会普遍守法的税收治理环境。

?(1)通过各种方法保持社会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要让纳税人不仅能够了解税收的性质,还可以知道税款的去向,在明确自身义务的同时,也对自己的权益有足够的认识和维护,这是促进自觉依法纳税的首要措施。

?(2)开展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税收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宣传部门、教育部门、法制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职能,宣传活动要深入、持久、高效。

?(3)尽量使全民参与税收法制建设的全过程。从税收法制的制定开始,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让全民参与立法;聘请群众担任依法治税监督员,监督税收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和不作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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