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大学农牧学院联合培育研讨生打点暂行办法(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和西藏大学区别)
西藏大学农牧学院联合培育研讨生打点暂行办法
为前进学院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招引非常好的生源,扩展研讨生规划,前进导师辅导水平,学院选用研讨生招生调剂
方法,托付联合培育单位招录必定数量的研讨生。根据有关规则,联系实践,特拟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培育研讨生,是指我院与有关高级院校、科研机构签定有联合培育协议所招录的研讨生。
第二条 联合培育研讨生,具体招生方针数量由学院学位判定委员会断定。
第三条 报考联合培育研讨生,有必要抵达国家选择分数线,由学生书面向联合培育单位提出请求。
第四条 联合培育单位根据其教师需要,在征请教师定见后,为学生选择导师。我院当即聘任该导师为我院兼职导师,待学生结业后,其兼职导师资历主动中止。
第五条 学生经过面试后,与我院签定联合培育协议,由我院担任选择、注册、学籍打点等作业。
第六条 研讨生培育进程由其导师组织,可在联合培育单位进行,也可到我院进行有关学习。
第七条 联合培育研讨生与我院招录的研讨生有平等责任、权力和待遇,如学费、奖学金、培育费、稳妥、作业辅导等,一起也要恪守我院的规章准则。
第8条 联培育单位的导师与我院导师具有平等候遇,包括导师辅导费、学生培育费等。为加强打点,我院再指定一名导师作为其学生第二导师,担任我院与该生的全程联络与辅导,该导师待遇减半。
第九条 联合培育研讨生有必要抵达我院(在我院学习)或联合单位(在联合单位学习)所规则的学分、学籍需求,一起有必要以我院为第一单位正式宣告一篇论文,方可请肄业位论文辩论和学位。
第十条 联合培育研讨生的学位论文辩论有必要在我院进行,我院承担交通费用(火车、客车),辩论审阅通往后可公布我院结业证和学位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讨生处担任说明。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先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