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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

法治是整个法学理论最重要的板块之一,在法理学导论和西方法律思想史里都有涉及,这篇推文主要把两本书里面有关法治的内容串联一下。

有关于法治的理论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分别是: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古典自然法时期、现代。这个划分是根据《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古典自然法评述的内容,建议大家去看一下每章开头和结束的部分,会有很多提纲挈领的东西。

一、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在这个时期,法治与人治相对,法治的含义是治国依法,法律要理性恒定;人治的含义是治国依人,人要聪明灵活,二者都是治国的手段,他们在一定条件下并不矛盾,都可以为一定政体服务。

就教材而言,有以下几种学说:

(一)柏拉图

柏拉图的人治和法治思想在他的一生中经历了重大变化。

1、在《理想国》中,柏拉图主张哲学王的统治,也就是人治,对法律的作用持消极态度。这里的哲学王就是哲学家,柏拉图要求哲学王由知识渊博,热爱真理,心胸宽广等等的优点。在哲学王的统治下,国家就会充满智慧和勇气,没有哲学王的统治,国家就会陷入灾难。

2、在《政治家篇》中,柏拉图的思想发生了从人治向法治过渡的转变,虽然他仍旧坚持人治优于法治,但是又开始讨论法治本身的基本原则,柏拉图此时已经开始逐渐重视法治的作用。具体来说,他认为君主要有制定法律的能力,但是对国家来讲,最重要的不是这些法律的实施,而是要选一位聪明的,有当君主资格的人来进行统治。

3、在《法律篇》中,柏拉图开始重视,法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重视立法工作,因为实施法治的前提是做好立法工作。立法最根本原则是要遵循公正和善的理念。

其次,强调守法和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性。柏拉图认为,法律的至上权威事关城邦的存在,当国家不依靠哲学王而依靠法律来统治时,一旦法律失去应有的权威,国家的治理就成为空谈。

关于柏拉图的这三点法治思想,我觉得第三点会比较重要些。

(二)亚里士多德

1、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含义是:存有良法;对法律的普遍服从

2、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优于一人治,其原因是:

(1)法律不会感情用事,人难免有感情

(2)法律不会再统治中加入偏向,但是任何个人,即便是贤良的人也不免有热忱,会在执政之中加入个人的偏向。

(3)集体智慧优于一人智慧。在法律没有作出规定或规定不详密的地方,由公民大会进行议事和审断,胜过任何贤良的人作出裁断

(4)法治不易于腐败,一人之治容易腐败。也就是说人少容易腐败,人多不容易腐败。单独一个人愤怒就会丧失它的判断力,他就有可能做出错误的抉择,而所有人不怎么同时全体一起愤怒作出错误的选择。

(5)在一人之治下,执政者不可能独理万机,必须任命官员治理国家,这种治理方式应该在国家政体设立之初就确定。这里也就是说执政者有能力限制。

二、古典自然法时期

这个时期,自然法学家们提出了新的法治理论,此时法治不再仅是治国的工具,而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与封建的“专制”相对。

(一)洛克

1、国家必须以正式的法律来统治。法律必须是以法定手段制定和公布出来,并被普遍接受的

2、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法律不是为了法律自身而被制定的,而是通过法律的执行成为社会的约束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凭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约束

4、特权的合理性。特权的含义是:无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而依照自由裁处来为公众谋福利的权利。特权的存在是有必要的,因为立法权不常存在,法律也不能预见偶然事故和紧急情况。这就需要执行权快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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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卢梭

卢梭的法治理想的基本内容包括:立法权唯一地、永远地属于人民全体,即属于公意;要求严格按照法律办事、遵守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现代

到了现代,法治仍受争论,传统的法治理论受到冲击,并不断受到修正,这种冲击一方面来自新的自然法学,一方面来自新的分析法学。

(一)富勒

富勒是属于新自然法学派的法学家,他提出了八个法治原则,也被称为实现法治的理想或者程序自然法和形式法治观。

具体包括:

1、法律规则必须公布

2、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3、法律必须明确,为人们所能容易理解

4、法律规则不能相互矛盾

5、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

6、法律规则应该有相对的稳定性

7、法律规则必须与实施相一致

8、法律规则的普遍性

(二)罗尔斯

罗尔斯也是新自然法学派的法学家,他提出的法治原则包括四点:

1、应当意味着能够。也就是说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不能规定人们做不到的事

2、类似情况类似处理

3、法无明文不为罪

4、规定自然正义观的准则,用以维护司法活动的正直性。这类似一种程序法,就是要有合理的程序设计,法官要公正独立,每个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等等

(三)拉茨

1、拉茨属于新分析法学派,他的法治观是形式法治观。

(1)否定方面:反对赋予法治任何实质价值内涵

(2)肯定方面:能促进法律完成指引人的行为这一基本功能。

2、法治八原则?

(1)法律是适用于未来的;

(2)法律应当相对稳定;

(3)特别法应受到一般规则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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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司法独立应有保证;

(5)自然正义的原则必须得到遵守;

(6)法院应对其他的原则的实施有审查权;

(7)法院应该是易于接近的;

(8)防止适法机关利用自由裁量权歪曲法律。

3、法治的价值

(1)与专横权力对立,排除专制;

(2)保障生活,确定长期目标;

(3)保护人的尊严。

(四)法理学导论

1、法治的定义

法治是以制约权力、保障自由和权利为核心价值取向,以法律制度为主导调控形式,以普通法律规则为根本行为尺度及生活准则的国家—社会治理方式、运行机制和秩序形态。

2、法治构成要素

(1)法律体现公众意志和权力制约、权利保障精神,制度体系健全完备

(2)法律具有公开性、确定性和一致性

(3)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不溯及既往性

(4)法律规范符合生活现实需要,具有可操作性

(5)“治者”与“被治者”共同尊崇法律权威,依法办事

(6)确保司法独立、正当程序和执法司法公正

(7)规章命令、司法解释以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

(8)法院对国家权力行为具有合宪、合法审查权

(9)保证执法司法效率,法律救济途径是畅通便民的

以上要素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只有具备了这些构成要素,才能走上真正的法治道路,法治国家也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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