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工程宪法学考研真题题库及答案全套资料!_研究_完法_基本(马工程宪法学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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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

导论

【知识框架(庖丁解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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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提要(提纲挈领)】

本章是本书的导论部分,总体介绍宪法学的基本内容,比较基础且简单。学习时,要掌握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分类和基本特征,熟恶宪法学的概念和研究方法,了解宪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基本要求。本章常考选择题和简答题,要理解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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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一、简答题

简述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四川师大2014年研答:完法学是指以宪法及宪法现象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

(1)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①完法典(完法文本)。完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完法典,此外还包括规范国家权力组织形式、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基本法律。宪法学一般以本国的宪法为主要研究对象。

②宪法理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完法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之上,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并形成了完法学理论体系。

③宪法规范。完法由一定数量的规范组成。宪法学在阐明宪法的基本原理之外,要着重研究宪法的具体规范及宪法规范所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

④宪法现象及宪法运行过程。宪法现象是指由完法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研究宪法和完法现象,不仅要研究不同完法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宪法运行的具体过程,同时也要探寻出其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性。

(2)宪法学的研究范围:完法学的研究范围是指具体的宪法形式,主要包括:

①宪法的基本理论。即宪法学最基本的原理、原则,是从宪法规范、完政实践中抽象出来的一般结

②完法的基本规范。即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③完法的实施。完法实施是完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是指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的现实生活中得到贯彻落实,一般通过宪法运用或宪法适用来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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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宪法学的特点

相关试题:

(1)简述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四川师大2015年研]

(2)简述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和特点。[四川师大2012年研]

答:与其他法学学科以及政治学等相关学科相比较,宪法学具有以下特点:

(1)宪法学具有很强的、鲜明的政治性。

完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学具有政治性的首要和决定性原因是其研究对象即完法具有的高度政治性。完法的高度政治性体现在:完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运行和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其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根本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体系中占核心地位。

(2)宪法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基础性。

①从法的渊源角度看,许多法学学科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都根源于宪法。②从法学研究角度看,许多部门法问题的研究以完法学的相关知识为基础。

③从制度层面来看,在宪法监督制度中,部门法实施中可能出现的违宪问题可以通过宪法监督制度予以纠正,在制度层面上形成了完法学和其他法学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

(3)完法学具有特殊的规范性和实践性。

①完法学具有法学特有的规范性,包含大量的原则性和价值性规定。为了维护宪法文本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完法学表现出对宪法文本和宪法规范的更强的从属性。

②宪法学实践性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关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与事例。即完法学运用法学方法对宪法理论和完法制度作出分析,强调用案例与事例的解决来检验完法解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完法学的这些特点不仅充分表明宪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联系和区别,而且充分表明宪法学对于整个法学学科发展,特别是对于现代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宪法学不仅在法学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而且在民主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也同样居于基础地位。

二、论述题

我国宪法的历史概述。[中山大学2015年研]

答:完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大致包括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宪法学和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宪法学两大阶段。

(1)中国古典政治理论中与现代宪法学相通的一些思想:

①民主。《礼记·礼运》十分明确地指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在大同世界中,“选举”是必须具备的要素。尽管儒家所主张的“民贵君轻”的思想并不等于民主,但它与民主仍有相通之处。直到明末清初,黄宗義对君主专制政体发起直接攻击,与西欧资产阶级革命还相呼应其中蕴含的反专制的宪法思想已显现出来。

②法治。在中国历史上,法家强调以法治人,虽然崇尚规则的重要性,却因过分强调严刑峻法而背离人道,成为物化的统治工具,黄宗義主张先有“治法”而后有“治人”,强调法先于人,这与现代法治理念不谋而合。

③权力制约。唐朝的三首六部制中,中书省负责草拟诏书,皇帝画敕予以批准,再交由门下省复核。如果门下省不同意诏书内容,可以加以封驳,将诏书发回而不交由尚书省执行。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权力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皇权并非万能。这与权力制约的理念也有契合之处。

这些说明古代中国也存在与现代完法学相通的思想与实践,但不能说明宪法学在中国已经产生和发

(2)发展过程:

①萌芽时期(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

在此期间,人们对民主、宪法、共和、议会等问题的认识开始从直观走向理性,并形成一种理论体系。这种理论体系即宪法学在中国产生的萌芽状态。日本宪法学在中国早期完法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萌芽形态的中国宪法学是在中西宪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②形成时期(1911年到1930年)

这一时期的完法学已从分散的理论与知识发展成为初步容纳各种宪法学知识的体系。对外国宪法问题的研究,出现了从单纯介绍日本宪法转向介绍、研究欧美国家完法的状况,还开始出现了以比较方法研究宪法和宪政的比较宪法学著作,从而使宪法学理论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③发展时期(1930年到1949年)

五权宪法理论是20世纪三四十年代完法学研究的重点,从1930年到1948年,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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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有关这一问题的著作20余部。对苏联宪法理论的介绍与研究,既促进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发展,也为在中国产生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奠定了必要的基础。特别是张友渔、韩幽桐、潘大逵、潘念之、费孝通等进步学者对宪法与完政问题的探讨,在中国宪法学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在中国的形成。

④新中国宪法学时期(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

a.1949年到1957年是新中国宪法学的初创阶段。“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的制定,为宪法学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在此时期,初步建立了宪法学课程体系。

b.1957年到1965年是新中国宪法学的曲折发展阶段。主要特点在于介绍国外宪法学的著作和中国学者自己撰写的著作数量增加,苏联学者的译著大大减少。但这一阶段,完法学研究缺乏自身的科学性与学术性,研究成果也基本上属于宣传性、注释性的内容。

c.1966年到1976年,完法实际上名存实亡,宪法学研究基本上处于停滞阶段。

d.1978年,特别是1982年宪法制定和颁布以后是新中国完法学走向恢复和繁荣发展的阶段,逐渐形成了具有现实性、开放性的宪法学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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